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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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清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清達(住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號3樓)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