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莊玉鳳 被告 林素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3,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5,44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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