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448號
債 權 人 韓吳紫汝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債 權 人 韓翔宇 住同上
債 權 人 韓欣芸 住同上
債 權 人 韓欣妤 住同上
債 權 人 韓翔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等與債務人 范紀鵬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是否具備,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審查。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除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者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然該執行名義記載債務人之履行期限為民國114年1月15日,該期限尚未屆至,有要件不備情事,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