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告 練寓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民事聲明異議起訴狀、民事補正狀所列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