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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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6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維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762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4517元自民國11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五002新臺幣31825元自民國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4517元自民國11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31825元自民國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7626號)
一、緣債務人蕭維成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31日及民國(下同)106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2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8月31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8月31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30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500固定計息。2.新臺幣5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9月19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8月31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19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5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0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56,34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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