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冠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122號、第3123號、第10491號、第13220號、第140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賴冠菘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冠菘自民國105年11、12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分別為「 阿國 」、「 宋錢來 」、「卡比」,及另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先由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 蔣玉滿 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而受有損失。後再由「宋錢來」指示賴冠菘持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由自動櫃員機提領所詐得之款項,復全數交予「卡比」,並從中獲取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報酬。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再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賴冠菘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蔣玉滿、羅 于婷周久棋江佳芬陳璟誼羅佩文 、陳
憶菁、 張晶喻李佳靜鄭郁潔林佳蓉鄭郁蓉鄭糸延呂東昇 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紀玉真 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 洪韻淑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
戶交易明細表、 劉忠岳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及渣打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楊明霖 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陳信諺 之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張銘樺 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 吳忠城 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 陳修嗣 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賴冠菘所為,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十四、十五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則係犯同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亦僅構成同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要件,即有誤會,應予補充)。
又被告與「阿國」、「宋錢來」、「卡比」、另一不詳女子及渠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營生,竟加入詐騙集團行騙,造成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雖於犯後坦承犯行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惟迄仍未依調解條件履行,暨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害高低,及被告參與本案犯行之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沒收部分:被告因本案犯罪行為而共獲有50,000元之利益,業具被告供承在卷,屬其犯罪所得,且因未扣案,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家美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張惠菁、蔡元仕、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方式│匯款金額│主文││││││(新臺幣)││├──┼───┼───────┼─────────────┼─────┼─────────┤│一│蔣玉滿│105年11月18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因作業│12,000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8時30分│疏失設定為12期,欲協助解除││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分期設定云云,致蔣玉滿陷於││期徒刑壹年。│││││錯誤,而依指示跨行存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帳戶│││├──┼───┼───────┼─────────────┼─────┼─────────┤│二│ 羅于婷 │105年11月18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因工作│29,987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8時7分、│人員疏失造成重複扣款,欲協│29,985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8時56分、│助解除設定云云,致羅于婷陷│26,930元│期徒刑壹年。││││9時41分│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一、四所│││││││示帳戶│││├──┼───┼───────┼─────────────┼─────┼─────────┤│三│周久棋│105年11月18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因工作│29,985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10時13分│人員疏失誤植為批發12期,欲││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周久棋││期徒刑壹年。│││││陷於錯誤,依指示跨行存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帳│││││││戶│││├──┼───┼───────┼─────────────┼─────┼─────────┤│四│ 劉珮瑄 │105年11月18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付款方│29,985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9時59分、│式設定錯誤需解除分期設定云│29,985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105年11月19日│云,致劉珮瑄陷於錯誤,而依│29,980元│期徒刑壹年。││││凌晨1時0分、│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1時32分│號二所示帳戶│││├──┼───┼───────┼─────────────┼─────┼─────────┤│五│江佳芬│105年11月18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因內部│29,985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6時39分│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轉帳,欲協助解除設定云云,││期徒刑壹年。│││││致江佳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帳戶│││├──┼───┼───────┼─────────────┼─────┼─────────┤│六│陳璟誼│105年11月18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因作業│19,985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6時50分│疏失導致會自行扣款,欲協助││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解除設定云云,致陳璟誼陷於││期徒刑壹年。│││││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帳戶│││├──┼───┼───────┼─────────────┼─────┼─────────┤│七│羅佩文│105年11月18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因作業│29,985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6時22分、│疏失導致有12筆訂單,欲協助│9,123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7時8分│解除設定云云,致羅佩文陷於││期徒刑壹年。│││││錯誤,依指示分別跨行存款及│││││││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帳戶│││├──┼───┼───────┼─────────────┼─────┼─────────┤│八│ 陳憶菁 │105年11月18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因結帳│29,985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8時51分、│業務流程錯誤,導致重複訂購│29,985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8時54分、│12筆,欲協助解除設定云云,│29,985元│期徒刑壹年。││││9時11分│致陳憶菁陷於錯誤,依指示跨│││││││行存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帳戶│││├──┼───┼───────┼─────────────┼─────┼─────────┤│九│張晶喻│105年12月4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店員疏│29,987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6時45分、│失誤植為批發商,欲協助解除│29,980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7時7分、│設定云云,致張晶喻陷於錯誤│30,000元│期徒刑壹年。││││7時25分│,依指示分別匯款及跨行存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帳戶│││├──┼───┼───────┼─────────────┼─────┼─────────┤│十│李佳靜│105年12月4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因作業│19,985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6時27分、│疏失變成10筆交易,會從帳戶│7,985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6時32分│扣款云云,致李佳靜陷於錯誤││期徒刑壹年。│││││,依指示跨行存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帳戶│││├──┼───┼───────┼─────────────┼─────┼─────────┤│十一│鄭郁潔│105年12月4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購買時│29,985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10時38分│輸入錯誤導致扣款12期云云,││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致鄭郁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期徒刑壹年。│││││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帳戶│││├──┼───┼───────┼─────────────┼─────┼─────────┤│十二│林佳蓉│105年12月2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網路金│24,985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7時58分、│ 石堂 購書條碼貼錯,導致大量│1,985元│同詐欺取財罪,處有││││8時20分│訂購,需向金融機構取消扣款││期徒刑壹年。│││││云云,致林佳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帳戶│││├──┼───┼───────┼─────────────┼─────┼─────────┤│十三│鄭郁蓉│105年12月2日│由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不實│10,000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7時47分│之販賣iPhone手機廣告,再利││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用通訊軟體LINE佯稱需預付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項才能寄送手機及分期付款云││有期徒刑壹年。│││││云,致鄭郁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帳戶│││├──┼───┼───────┼─────────────┼─────┼─────────┤│十四│鄭糸延│105年12月2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超商店│14,123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8時21分│員拿錯單據,變成分期付款云││同詐欺取財罪,處有│││││云,致鄭糸延陷於錯誤,依指││期徒刑壹年。│││││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帳戶│││├──┼───┼───────┼─────────────┼─────┼─────────┤│十五│呂東昇│105年12月2日│由集團成員致電佯稱:因網站│29,989元│賴冠菘犯三人以上共││││晚間8時0分│賣方人員操作錯誤,誤植為批││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發商致每月自動扣款,欲協助││期徒刑壹年。│││││解除設定云云,致呂東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帳戶│││└──┴───┴───────┴─────────────┴─────┴─────────┘附表二:
┌──┬─────────┬───────┬──────────┬─────┐│編號│提款金融帳號│提款時間│提款地點│匯款金額││││││(新臺幣)│├──┼─────────┼───────┼──────────┼─────┤│一│紀玉真之郵局帳戶(│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63│2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晚間8時9分、│號(淡水一信營業部)│1,000元│││號)│8時11分、││5,000元││││8時11分、││3,000元││││8時12分│││││├───────┼──────────┼─────┤│││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20│12,000元││││晚間8時46分│3號(淡水郵局)││├──┼─────────┼───────┼──────────┼─────┤│二│洪韻淑之華南商業銀│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63│20,000元│││行帳戶(帳號705200│晚間10時4分、│號車庫地下室旁(淡水│10,000元│││320317號)│10時4分│一信)││││├───────┼──────────┼─────┤│││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1│20,000元││││晚間10時22分、│號淡水捷運淡水站(國│9,900元││││10時23分│泰世華自動櫃員機)││├──┼─────────┼───────┼──────────┼─────┤│三│劉忠岳之國泰世華商│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63│20,000元│││業銀行帳戶(帳號21│晚間6時31分、│號車庫地下室旁(淡水│9,000元│││0000000000號)│6時32分、│一信)│20,000元││││6時50分、││20,000元││││6時50分、││1,000元││││6時51分、││9,000元││││7時22分│││││├───────┼──────────┼─────┤│││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67│20,000元││││晚間7時0分、│號(淡水信用合作社營│1,000元││││7時1分│業部)││├──┼─────────┼───────┼──────────┼─────┤│四│劉忠岳之渣打商業銀│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12│20,000元│││行帳戶(帳號084200│晚間8時54分、│7號(淡水一信中正自│9,000元│││00000000號)│8時54分、│動化服務區)│20,000元││││8時55分、││20,000元││││8時56分│││││├───────┼──────────┼─────┤│││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11│20,000元││││晚間8時58分│9號(合庫商銀淡水分││││││行)││││├───────┼──────────┼─────┤│││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67│20,000元││││晚間9時13分、│號(淡水信用合作社營│10,000元││││9時14分│業部隔壁)││││├───────┼──────────┼─────┤│││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63│900元││││晚間9時38分│號(淡水一信營業部)││││├───────┼──────────┼─────┤│││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93│20,000元││││晚間9時48分、│號(臺灣銀行淡水分行│6,000元││││9時50分│)││││├───────┼──────────┼─────┤│││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12│900元││││晚間9時53分│3號(中國信託銀行淡││││││水簡易分行)││├──┼─────────┼───────┼──────────┼─────┤│五│楊明霖之彰化商業銀│105年12月4日│新北市○○區○○路1│20,000元│││行帳戶(帳號561651│晚間6時54分、│號(淡水捷運站國泰世│17,000元│││00000000號)│6時54分│華自動櫃員機)││││├───────┼──────────┼─────┤│││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67│20,000元││││晚間7時8分、│號(淡水信用合作社營│20,000元││││7時8分、│業部)│20,000元││││7時8分│││││├───────┼──────────┼─────┤│││105年11月18日│新北市○○區○○路20│20,000元││││晚間7時35分、│3號(淡水郵局)│10,800元││││7時36分│││├──┼─────────┼───────┼──────────┼─────┤│六│陳信諺之國泰世華商│105年12月4日│新北市○○區○○路1│30,000元│││業銀行帳戶(帳號06│晚間10時40分│號(淡水捷運站國泰世││││0000000000號)││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七│張銘樺之郵局帳戶(│105年12月2日│臺北市○○區○○路4│2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晚間8時9分、│段174號(臺灣銀行)│20,000元│││號)│8時10分、││14,900元││││8時12分│││├──┼─────────┼───────┼──────────┼─────┤│八│吳忠城之郵局帳戶(│105年12月2日│同上│20,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晚間8時29分│││││號)││││├──┼─────────┼───────┼──────────┼─────┤│九│陳修嗣之臺灣銀行帳│105年12月2日│同上│60,000元│││戶(帳號0000000000│晚間8時6分、││19,000元│││56號)│8時8分、││14,000元││││8時28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