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055號聲請人 黃錦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明榮李秀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明榮、李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聲請人於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記載「附註已還貳拾萬元整」,請陳報相對人是否已還款新臺幣20萬元。若是,聲請人即應更正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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