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MA搖頭丸壹點伍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99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已據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MDMA搖頭丸1.5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修正前刑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粉紅色圓形錠1.5顆)經鑑定後,確認為第2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000000000鑑定書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且被告甲○○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9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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