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631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承租之土地傾倒廢水導致無法再利用之損害部分,因支付命令之核發僅得就債權人請求之事項及所提出之書證為形式上之審查,而本件債權人並未提出足供參考之資料使本院審查請求數額與損害是否相當,故此部分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