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告 倪建川

被告 楊孝中

陳明梅

陳美霞

洪憶心

卓錦南

閉鳳書

孫國剛

林秀珠

吳健毅

上九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被告 吳挺鋒 (即 王敏慧 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吳宜貞 (即王敏慧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吳挺超 (即王敏慧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挺鋒、吳宜貞、吳挺超為王敏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楊孝中、陳明梅、陳美霞、洪憶心、卓錦南、閉鳳書、王敏慧、孫國剛、林秀珠、吳健毅應承認關於「360度大自然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第2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民國113年6月8日進行之管理委員選舉無效,及同年8月23日、10月9日管理委員會議決議有超出委員權限之重大決議錯誤,並依據內政部函示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社區規約,重新召集系爭社區第2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遴選本屆委員,承擔系爭社區管理之責等語。惟其中被告王敏慧於原告起訴後之113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挺鋒、吳宜貞、吳挺超(下稱吳挺鋒等3人)等情,有王敏慧之除戶戶籍謄本、吳挺鋒等3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即應由吳挺鋒等3人為王敏慧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惟吳挺鋒等3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吳挺鋒等3人為王敏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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