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687號
原   告  梁玄征
被   告  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東縣○○市○
○路○段○○○巷○○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
,而原告亦未提出其他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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