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2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2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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