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0號原告 洪遠蘭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 律師被告 洪熙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68號(即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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