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叁日起羈押叁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259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重罪羈押之原因,復考量被告所涉犯罪之罪質,並為保全將來之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3日庭訊後執行羈押3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蓓法官林柏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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