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俊節
私立全安康復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湧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賢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2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連帶」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