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邱清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邱清豊│第一商業銀行│102年4月15日│15,000元│EB0000000│││││臺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