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23號原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孫振耀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代表人 石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6年1月29日以「ALi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電腦軟硬體及周邊配備之零售、通訊器材之零售、電腦資料庫編輯、電腦檔案管理、電腦檔案資料搜尋、電腦資料庫管理、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
1項第13款之規定,以100年9月28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
0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1月4日經訴字第10106100
12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