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請人泓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HONGTAGROUPINGCOMPA
NY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品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人迴避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