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事業負責人,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點之前,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為有期徒刑1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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