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5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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