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7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國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485,855元與釋明文件不符,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