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張武忠 訴訟代理人 張永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6.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900元=1,345,7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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