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林賢輝┌────────────────────────────────────────────────────┐│附表:94年度除字第4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董必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93年10月28日│4,978元│AS0000000│││││康分行│││││├──┼─────────┼─────────┼───────┼─────────┼────────┼──┤│2│ 趙秋香 │陽信銀行安順分行│93年11月12日│8,225元│AB0000000││├──┼─────────┼─────────┼───────┼─────────┼────────┼──┤│3│ 許金釵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11月20日│53,600元│AR0000000│││││東台南分行│││││├──┼─────────┼─────────┼───────┼─────────┼────────┼──┤│4│ 陳偉修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93年11月10日│9,500元│CK0000000│││││行│││││├──┼─────────┼─────────┼───────┼─────────┼────────┼──┤│5│陳偉修│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93年11月10日│36,300元│CK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