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憲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憲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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