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綮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捌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綮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警查扣之大麻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5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菸草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為8.0
1公克等情,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