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郭書瑋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書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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