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債權人臺中市大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修德陳永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
是否「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及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查本件債務人陳永德為連帶保證人。)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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