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聲請人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佳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