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5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530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莊詠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市○市區○○街○○○號3樓之5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
起訴所陳之情節,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準此,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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