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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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788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美吟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18,75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1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396,000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定之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一定之金額,抑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一定之金額者,其本票當然無效。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上金額之記載不清,難以辨識其記載金額為何,依前揭說明,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