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王芳 被告 張瑞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