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2號原告榮昇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源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被告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歸曉惠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之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4,93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7年1月19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328,58
0元,追加請求金額73,650元,依上揭規定,原告就超過部分,應補繳裁判費693元。【計算式:14,167(應徵)-13,474元(已繳)=693】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銀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