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6號異議人祭祀公業 林太尉 法定代理人 林碧綠 相對人 陳泳瑞
陳春萌 曾景霖 陳种稦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3年5月1日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係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
3年5月1日以103年度司聲字第62號所為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聲明不服而提出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鈞院102年度訴字第125號分割共有物案件係以相對人 陳秧稦 、曾景霖、陳春萌等3人形成之土地共有物分割為標的之法律關係起訴存否,訴訟上異議人無涉及被論原告或被告之地位,遑論其他需經裁判決定權益得喪之問題,且異議人在土地分割後取得之面積並無增減,因此異議人僅同意負擔分割費及測量費,兩造訴訟費用負擔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再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又第一審受訴法院依上開規定,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在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中,法院僅得依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得為不同之酌定,合先敘明。
四、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該訴訟費用之負擔,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於主文第2項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且因兩造均未提起上訴,上開判決業於103年2月6日確定在案。而本法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陳种稦之聲請,審酌其提出之收據、費用計算書等影本,並函請異議人及其他相對人於7日內提費用計算書,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103年度司聲字第62號裁定附表所示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並經本院函調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2卷宗核閱無誤。至異議人固以前揭情詞資為辯,惟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僅得依確定判決主文所定之訴訟費用負擔計算其數額,要不得於本件確定訴訟費用程序中,就本件訴訟費用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另為不同之酌定,揆諸前開規定及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甚明。而原裁定核算兩造間按原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費用之結果,就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2,784元部分,依該確定判決主文之意旨,諭知由聲明異議人負擔,經核並無違誤。從而,本件異議人所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負擔金額(元)│備註│├──┼───────┼──────────┼──────────────┤│1│陳种稦│6,990元(四捨五入)│應負擔裁判費、測量費、分割費│├──┼───────┼──────────┼──────────────┤│2│曾景霖│6,990元(四捨五入)│應負擔裁判費、測量費、分割費│├──┼───────┼──────────┼──────────────┤│3│祭祀公業林太尉│2,300元│只負擔測量費、分割費│├──┼───────┼──────────┼──────────────┤│4│陳泳瑞│2,300元│只負擔測量費、分割費│├──┼───────┼──────────┼──────────────┤│5│陳春萌│6,990元(四捨五入)│只負擔測量費、分割費│├──┼───────┼──────────┼──────────────┤││合計│25,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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