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何素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素煙於民國94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0元,約定自94年04月11日起至99年04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9月19日止累計208,015元正未給付,其中102,591元為本金、104,840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素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19日止累計62,442元未給付,其中27,908元為消費款、29,534元為循環利息、5,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素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2591││9月20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何素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908││9月20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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