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80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蔡正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