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52號原告 梁詠薇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被告住居所及送達處所。
三、被告身分證明文件。
四、起訴狀日文譯本。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