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11號

原告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黃秀蓮 (即 尤明光 之繼承人)

尤志文 (即尤明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26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4,400元(計算式:260×440=114,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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