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383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長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林知遠」並未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故請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分院大小章之聲請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蓋章之印文應顯示其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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