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86號

原告 梁孝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美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萬9,976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53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示,被告幫助之詐騙集團均係以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等網際網路傳播,對包含原告在內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購物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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