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711號聲請人 王杰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王清雲 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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