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813號債權人 簡燕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立唐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立唐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處分書為據,主張債務人與其有性交易契約關係,請求債務人清償欠款,然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為民法第72條規定定有明文,兩造縱有性交易之意思合致,其契約之約定亦屬無效,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自非有據,故債權人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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