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源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6至8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6至8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且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8年6月17日)前所犯,而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6所示判決確定日(即108年11月8日)前所犯,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6至8所載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得易科罰金,雖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揆諸上揭說明,仍均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編號│1│2│3│4│├────────┼────────┼────────┼────────┼────────┤│││││││罪名│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7日│107年11月21日晚│108年4月12日晚│108年5月10日││││間6時15分許為警│間6時3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4日│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內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8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851號│毒偵字第431號│毒偵字第999號、│毒偵字第999號、│││││第1061號│第106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2│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3號│820號│1167號│11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0日│108年8月22日│108年8月2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2│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3號│820號│1167號│1167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17日│108年9月19日│108年9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70號(編號│││執字第2262號│執字第2434號│3、4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1│││││6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9日晚│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24日│108年8月8日│││間6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扣除於10││││││8年3月9日下午││││││2時許為警緝獲至││││││採尿時止遭公權力││││││拘束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95號│毒偵字第1660號│毒偵字第1688號│偵字第445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9年度基簡字第││││976號│1534號│1613號│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15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1月28日│109年1月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8年度基簡字第│109年度基簡字第││││976號│1534號│1613號│19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4日│108年11月8日│108年12月19日│109年2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9年度│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41號│執字第3780號│執字第147號│執字第5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