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
8,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