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
8,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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