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系爭不動產附表。
2、提出本件債權證明文件。
3、提出相對人乙○○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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