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丙○○○○○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姓名、住所。

二、經查,相對人尚未成年,故請提出與相對人成立電信契約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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