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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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于 承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利息┌──┬─────┬──────┬──────┬───────┐│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6%│││220,898元│9月21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24%│││426,531元│9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220,898元│月21日起││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5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002│新臺幣│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426,531元│月20日起││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500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