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4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太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太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明確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飲用米酒後不顧及行車安全即於夜間駕駛輕型機車上路回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被告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而言,其自稱高中肄業、家境貧寒、以木工為業。被告夜間酒醉駕車行駛於一般市區道路,且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5毫克,其又曾於民國96、98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此次第三度再犯相同之罪,毫不知警惕,犯後對於遵守不得再酒後駕車之法義務顯有欠缺,並已使交通往來造成更為高度地抽象危險,念其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並斟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審酌犯罪情節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7921號被告江太郎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南化區關山里西阿里關99號
之5居高雄市○○區○○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太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9月1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0年4月24日15時30分許,在高雄市鳥松區恆山巷內某處,飲用米酒2瓶,在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後,仍於同日18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返家;嗣於同日19時許,行經高雄市○○區○○路時,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9時30分許,測得江太郎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5毫克(MG\L)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一)被告江太郎於警詢中自白其酒後駕車之事實。
(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查獲、測試或詢問過程,有多語情事)。
(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100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1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0月0日生效施行;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原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則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列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前述說明,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處斷。
三、核被告江太郎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項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請審酌被告一再有酒後駕車行為,無視法令規定,惡性非輕,請予從重量處5個月有期徒刑,以資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檢察官余彬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