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10月31日9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於97年11月27日即已送達於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而其則於97年11月28日提起本件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亦未補正之,是其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延誤上開判決之確定與送交上訴審之時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及其辯護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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