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3年抗字第2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33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1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3年11月1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梁哲瑋法官李君豪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