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翔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亞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伍拾壹元。
相對人亞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零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亞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一,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及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盧懿娟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捌佰壹拾貳元│已由聲請人繳納│├──────────────┼──────────────┼──────────────┤│第一審送達郵費│參佰柒拾伍元│已由聲請人繳納││││〈聲請人原給付 陸佰 捌拾元,惟││││經發還剩餘郵票費參佰零伍元││││,應予剔除〉│├──────────────┼──────────────┼──────────────┤│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陸拾捌元正│由聲請人繳納│├──────────────┼──────────────┴──────────────┤│合計│伍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正│├──────────────┼─────────────────────────────┤│相對人亞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肆萬壹仟零肆元正(51255*4/5=41004)││及甲○○應連帶應賠償聲請人││├──────────────┼─────────────────────────────┤│相對人亞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壹萬零貳佰伍拾壹元正(51255*1/5=10251)││應賠償聲請人││└──────────────┴─────────────────────────────┘